邢台市林业局法律顾问制度
第二条 林政科负责法律顾问的聘请及咨询组织等相关工作。
第三条 法律顾问须具备律师执业资格,工作经验丰富,熟悉林业法律制度,聘期一年,期满后视情况可续聘。
第四条 法律顾问主要职责:
(一)为委托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业务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;
(二)协助起草、审查、修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性文件;
(三)为行政执法争议事项的协调提供法律意见;
(四)协助进行行政复议工作;
(五)为我局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意见;
(六)协助对委托系统干部职工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;
(七)承办局机关其他法律事务。
第五条 设立法律顾问咨询接待日。接待日原则上每月两次,时间安排在隔周周五,遇特殊情况,可提前或推迟。
第六条 法律顾问咨询的接待对象为:邢台市林业局各部门、县市区各林业局、的在职职工及局机关离退休人员。
第七条 需要咨询的人员可于接待日到法律顾问室直接咨询,也可提前与林政科法律顾问沟通,进行有针对性的咨询。
第八条 法律顾问须填写咨询接待日工作日志。林政科负责整理咨询意见,重点、热点及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征局主管领导批准和当事人同意后,在邢台林业网 “行政公开”专栏中作为典型案例公布。
第九条 林政科定期向局主管领导汇报法律顾问室工作情况,并根据需要完善法律咨询工作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2015年11月1日